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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2 录入人:石永海 来源:红河州编办 点击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机编〔201182

 

 

各县(市)编委、州级各部门:

 

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全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管理全州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州委编办既是州委的工作部门,也是州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全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根据《红河州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红办发〔200945号),为进一步规范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的主体和范围

 

(一)按照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由州委编办按规定审核,并按程序和权限专项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州委州政府或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级报送和违规办理机构编制请示事项。

 

(二)各县(市)请示机构编制事项,除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等按规定以县(市)党委、政府名义上报州委、州政府审批外,其他日常工作中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以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县(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名义,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三)州级各部门请示机构编制事项,统一以州委各部、委、办,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等党组(党委)名义,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报送请示的主体,必须是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直属单位、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等独立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各类部门管理机构、派出(驻)机构、机关内设机构、部门下属单位、挂牌挂靠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统一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和程序报送。

 

二、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要一事一报。请示的内容必须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项,并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的文件必须是正式编号、加盖公章的正式公文。各县(市)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必须经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报同级党委同意,再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具体报送工作由县(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统一承办。州级部门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州委各部、委、办要经过部门相应的会议研究,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等其他部门要经过党组(党委)研究,具体报批工作由本部门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机构统一承办。各县(市)和州级部门报送请示需一式十三份。

 

(二)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必须理由充分、依据清楚、意见明确。根据所请示内容,如实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现有编制数、实有人数、职数配备,以及其他州(市)同类机构设置情况等附件材料。

 

(三)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和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等会议研究重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前,可先与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进行沟通。涉及部门间职责划分、隶属关系调整等事项的,提出部门要先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正式报送请示后,在办理过程中如请示内容有变动,要及时说明情况,并补充报送有关书面意见。

 

(四)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州级各部门不得以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的方式,要求办理调州级以下各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编制核定和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干预县(市)党委、政府和编委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五)各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州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州编委的决定和要求。本通知下发后,凡不符合规范报送的请示公文,由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处理。

 

各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和规范本地区机构编制请示报送的有关事项。

 

 

 

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

 

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