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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31 录入人:石永海 来源: 点击次数:    

红河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编委)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编办)。为进一步规范州编委和州编办的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使机构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州编委工作制度
州编委是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全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州各级机关、办事机构、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州编委会议审定、州编委成员传批、州编委主任审批、州编委授权州编办直接处理等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州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州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其他编委成员主持召开,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审议应由州委、州政府决定或需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编委审批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
2、审议州级机关和各县(市)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议州级各部门“三定”方案。
3、审定涉及全州范围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及重要事宜。
4、审定州编委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宜
5、听取州编办的工作汇报,检查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讨论提出一段时期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在州编委会议闭会期间,遇特殊情况需要由州编委决定的事项,又无法召开州编委会议时,经州编委主任批准可采取书面征求各编委成员意见后,按超过编委成员半数以上的意见形成州编委决定。
二、州编办工作制度
州编办是州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全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州编办直接向州编委负责,实行主任负责制。州编办主任负责州编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向主任负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和委托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州编办主要工作制度:
1、州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各科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听取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的汇报;研究讨论有关机构编制事宜;贯彻落实上级编委(编办)的决定规定;通报和执行州委、州政府及州编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决定;安排和部署工作。
2、集体研究制度。凡属涉及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向州编委或有关领导汇报。对其他问题,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或办公室领导研究决定后方可处理。对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必须认真执行。
3、汇报请示制度。凡需向州委、州政府和州编委汇报的机构编制重要事宜,一般由主任汇报,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汇报。州编办应向州编委汇报下列事项:省编委(编办)的决定规定和指示精神;上报省编委请示事项的审批结果以及执行情况;州编委授权州编办直接办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州编办权限范围内办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州编办认为应提请州编委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可直接向州编委提出请示。
4、答复反馈制度。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向州编委或州编办报送的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请示、报告、征求意见稿等,州编办应及时办理,因政策规定不能办理或一时不能办理的事宜,由州编办相应的科进行答复,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提请编委会议研究未予通过的事宜,由州编办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有关县(市)和部门。提请编委会议研究通过或作出适当调整的事宜,由州编办起草以州编委名义按规定和程序行文。
三、文件审批制度
1、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向州编委或州编办报送的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请示、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文件资料等,综合科要进行认真登记,由州编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批后交有关科研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内容应提交会议研究。
2、州编委会议决定同意的事项,须以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下发或存档备案,由州编办起草以州编委名义行文,经州编办主任审核后由州编委主任签发。
3、在州编委会议闭会期间,经州编委主任同意,由州编委成员传阅审批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事宜,须发出文件,由州编办起草以州编委名义行文,经州编办主任审核后由州编委主任签发。
4、州编委授权其办公室直接办理的工作事项,以州编办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