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02 录入人:石永海 来源:红河州编办 点击次数:  
红河州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
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以及机关中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四个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机关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四条 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机构和领导职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只能在中央、省、州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条 人大、政协的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置,其办事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设置。
第七条 州、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置部门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不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名称为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
州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为委员会、局、办公室;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为局、办公室;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的名称为办公室。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部门管理机构的名称为局、办公室。
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的名称一般为办公室。
第九条 州、县(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的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规格分别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州、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分别为副处级、副科级。
州、县(市)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的规格分别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以上机构的内设机构,州级为正科级,名称一般为科(办公室、室、局、部);县(市)级不定级别,名称一般为股(办公室、室、局、部)。
第十条 机关内设机构应综合设置,下级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多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数。
第十一条 州级机关一般不设置人员编制少于2名的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 机关和直接纳入机关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人数超过50人的,可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在机关中设立属派出、派驻性质纪检监察机构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审批,实行单列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立 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设置行政执法机构的,按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其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派驻其区域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重点工程稽查特派人员、由政??理和服务的机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二、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置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州级机关1至3名、县(市)级机关l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l至2名副职领导职数。
第二十二条 州级机关的科级领导职数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人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l名。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人员编制超过6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l名。
(三)州级机关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核定领导职数1名。
(四)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任务较重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五)内设机构为副科级的,只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领导职数,并计入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数内。
按本条规定核定领导职数时,州级机关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编制总数(部门领导使用的编制除外)的五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人大和政协机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核定正职领导职数l名,副职领导职数州级可核定1至2名、县(市)级可核定1名(人事关系不在人大和政协机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合署办公的机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部门副职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定。
机构加挂其他牌子的,不单独核定加挂牌子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领导兼任内设机构领导的,该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定。
第二十六条 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副主任领导职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定。
第二十七条 政法机关中政治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任务较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其副职领导职数1名。
第二十八条 公安一线实战单位、监狱劳教基层单位配备的政治工作领导,按其机构规格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第二十九条 州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乡(镇)的直属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级别相同;设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的派出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领导级别相同;公安、司法、法院机关派出在乡镇的基层单位,可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l名,其中规模较大的城镇中心公安派出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l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3名。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监察专员、专职督学、督察员、重点工程稽查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等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但不计入确定非领导职数时的领导职数总数内。
第三十一条 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其领导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领导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机关中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前,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领导职数空缺时,相关部门方可实施。
三、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